2026-02-14 10:16:34
【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
(三)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四)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五)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九)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十)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十一)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十二)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十三)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